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1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0年1月~2011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1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要求。(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本题目中,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实质上是《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