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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发票

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发票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冲刺阶段需要抓住重点进行备考,小编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发票”,供大家学习! 

【知识点】增值税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联次和开具

1、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2.专用发票的开具:

关注“营改增”结合实际情况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如: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等。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发票联次:电脑六联式发票。其中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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