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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四章知识点: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第四章知识点: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应计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减值准备

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原价;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3.预计净残值;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5.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6.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7.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提示】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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