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出租
(一)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将发生的与该转让有关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教材例6-4】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 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为9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二、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税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教材例6-5】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的并不含税价款为1 200 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应交纳的增值税为72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商标权成本为3 000 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 80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272 000
(1 200 000+72 000)
累计摊销 1 8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标权 300 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300 000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有( )。
A.将自创商誉确认为无形资产
B.将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C.将转让所有权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D.将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销
【答案】ABC
【解析】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销,无形资产出售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无形资产报废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