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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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