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不是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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