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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系向社会

巨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系向社会

巨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资本。2003年1月5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500万元股本。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8人,本次出席会议的7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A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B委托托某监事代为出席,C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45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35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10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22%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03年1月5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A的委托合法有效;而B和C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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