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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从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从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从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法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法定优惠政策,实际税率7.5%),则该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 )。A.7.835万元B.7.2万元C.6.66万元D.不再补税 正确答案:

B本题考核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税务处理。根据规定: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视同缴税额。故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7÷(1-7.5%)=40(万元),应补交所得税=40×33%-40×1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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