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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8年全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不包括境外所得)。从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

某公司2008年全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不包括境外所得)。从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

某公司2008年全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不包括境外所得)。从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200万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80万元的所得税;从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100万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15万元的所得税。假设A国和B国确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与我国税法规定一致。要求:计算该公司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总额=(500+200+100)×25%=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200×(200÷800)=50(万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的8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因此汇总纳税只能扣50万元。B国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200×(100÷800)=25(万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缴纳的15万元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境内、境外所得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0-50-15=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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