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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在计算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但乙税务机关

甲企业在计算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但乙税务机关

甲企业在计算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但乙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1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向丙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丙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 乙税务机关认为“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 丙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提供纳税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 甲企业能否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 乙税务机关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P189) (2) 丙税务机关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P329) (3) 甲企业不能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根据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343)(1) 乙税务机关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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