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市的A公司与位于乙市的8公司订立了一份化工产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丙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并由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该案的社会影响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表示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仲裁委员会拒绝。要求: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两公司约定由丙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8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约定是合法的。这里应该区别仲裁与诉讼。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所以两公司约定由丙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合法的。 (2)A公司可以反对。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3)不能起诉。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