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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要求:(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给乙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正确答案:

(1)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4 600×17%=782(元)应支付的消费税税额 =(70 000+70 000×2%+4 600)÷(1-5%)×5% =4 000(元)(2)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000贷:原材料 70 000借:委托加工物资 1 400贷:材料成本差异 1 400借:委托加工物资4 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2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贷:银行存款 9 382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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