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决与判定。裁定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随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个案件可根据需要作出多个裁定。除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不服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2)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只解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不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