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配厂提供的原材料部分,按购销合同计税,应纳税额为:28 000×3‰=B.4(元)修配厂提供的辅助材料和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应纳税额为(12 000+30 000)×5%00=21(元)该汽车修配厂应缴印花税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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