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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