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0元的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2014年2月3日,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并支付加工费2000元,增值税340元,消费税8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元。
A. 52000
B. 60340
C. 52340
D. 6000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该批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50000+2000=5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