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投资10.万元经营一家饭店,于2011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2011年4月10日在银行开立账户。2011年5月2日,张某将该饭店转让给李某,并于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李某因经营不善于2011年8月13日终止营业并办理有关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此时该饭店全部资产只有小汽车一辆,但李某在2011年5月以该汽车为担保向王某借款30000元尚未归还,另外欠税6000元,欠某供应商货款4000元,小汽车于8月20日拍卖所得40000元,请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简述饭店在开业及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手续及时限要求。小汽车拍卖所得40000元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1)张某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2011年3月31日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张某应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张某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李某应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