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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