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⑴按照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⑵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⑶按计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⑴按照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⑵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⑶按计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