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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1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延付或者居租金诉讼时效期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至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总论的“诉讼时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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