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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

某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

某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接管破产中的事务。该事务所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1)该企业为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2)该企业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货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现乙公司尚未偿还该笔贷款;(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要求:(1)该企业如果申请破产,应由哪级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该企业需准备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诉讼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应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应报送下列文件: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4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5)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而被保证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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