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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票面总值6 000万元,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双

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票面总值6 000万元,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双

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票面总值6 000万元,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双方约定:证券的代销期限为60日;采用溢价发行,发行价格由甲公司和乙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乙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为本公司预留了甲公司l0%的股票。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达到了拟发行数量的55%。部分投资人认为甲公司应退还股款,甲公司不同意。要求: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和乙证券公司约定的代销期和发行价格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乙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为本公司预留了甲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4)部分投资人认为甲公司应退还股款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甲公司和乙证券公司约定的代销期和发行价格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3)乙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为本公司预留了甲公司的股票不合法。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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