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D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 “D基金公司”)。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公司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1)D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A证券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B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的办公大楼作价人民币12000万元出资;C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2)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曰起7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3)如果由于原核准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未能在原募集期限内开始募集,之后再募集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以办公楼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基金募集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3)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