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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订购A产品5000套,每套单价0.

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订购A产品5000套,每套单价0.

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订购A产品5000套,每套单价0.3万元,甲向乙预付定金200万元。合同规定,乙公司于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前分别供货1500套、1500套、2000套。甲方收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支付赔偿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00万元的股票作为质押。4月5日甲公司按期支付定金,并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乙公司于4月15日根据合同约定发出第一批货物,但甲公司收货10天内只支付了第一批货物40%的货款。因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约定的定金担保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2)双方约定的质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定金合同自4月5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质押担保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3)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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