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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

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

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当日,甲公司了解到,原来从甲公司分立出去的丙公司也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2.2%。这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直至3月28日,甲公司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5月10日,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0%后,决定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0天。5月3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可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申请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未得到批准。甲公司决定对出售1万股以上的股民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折价收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属于一致行动?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3)甲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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