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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000元。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 000元。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A.52 000B.57 778C.59 000D.59 340 正确答案:

C按照税法规定,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应计入成本,所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50 000+2 000+70 000×10%=5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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