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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

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

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场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部分现金出资。

(3)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场地使用权,折合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现金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现金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OOO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中方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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