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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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