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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3)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权。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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