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受托加工A类卷烟100箱(标准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18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0.85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作原材料,支付货价50万元,支付自己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3万元,支付进口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1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支付海关监管区至公司仓库运输费用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卷烟领用进口烟丝的80%。
(3)销售B类卷烟25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关税税率为60%,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A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36%,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该卷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该卷烟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参考(1)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5+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32.68(万元)(2)保险费=(50+1)×3‰=0.153(万元)关税=(50+1+0.153)×60%=30.69(万元)进口烟丝应缴纳消费税=(50+1+0.153+30.69)÷(1-30%)×30%=35.08(万元)(3)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50×36%+250×150÷10000-35.08×80%=29.6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