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3年1月~9月中旬开发写字楼一栋,在开发写字楼的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600万元。9月~12月将写字楼全部销售,销售合同记载收入5600万元。另外该公司从2013年3月1日起将2011年建成的一栋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的开发产品临时对外出租(出租前未自用),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10个月,2013年7月底双方同意停止租赁。该公司全年发生销售费用5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管理费用620万元(未含印花税和房产税)、当年开发写字楼的借款利息支出80万元,能按项目合理分摊利息支出和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注: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当地政府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契税税率为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房产税的金额;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印花税的金额;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允许扣除项目合计;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1)应缴纳的房产税=10×5×12%=6(万元)【提示】1000万元的开发产品未出租期间不征收房产税。 (2)应缴纳的印花税=5600×0.5‰+10×10×1‰=2.9(万元)(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400+400×3%=412(万元)开发成本=1600(万元)开发费用=80+(412+1600)×5%=180.6(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00×5%×(1+7%+3%)=308(万元)准予扣除项目合计=412+1600+180.60+308+(412+1600)×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