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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民收购马铃薯30 000斤,每斤收购

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民收购马铃薯30 000斤,每斤收购

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民收购马铃薯30 000斤,每斤收购价为0.1元,高梁20 000斤,每斤收购价 0.6元,已验收入库;

(2)以薯类为原料自制酒精50 000斤,对外销售30 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1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00元;

(3)以自制酒精为原料加工成薯类白酒20 000斤,对外销售15 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4元;

(4)以高梁为原料加工成粮食白酒10 000斤,全部对外销售,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5)该酒厂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5 000元。

要求:计算该酒厂2005年10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进项税额=30 000×0.1×13%+20 000×0.6×13%=1 95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30 000×1+500/(1+17%)+15 000×4+10 000×6)×17% =25 572.65(元) (3)应交增值税=25 572.65-1 950-5 000=18 622.65(元) (4)酒精应交消费税=[30 000×1+500/(1+17%)]×5%=1 521.37(元) (5)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15 000×0.5+15(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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