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会计 > 会计从业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

A. 117万元
B. 119万元
C. 130.7万元
D. 13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132(万元)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kuaiji/28549.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