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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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