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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前押密卷(1)第2大题第7小题如何解答?

请教: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前押密卷(1)第2大题第7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列为共同被告的民事主体包括( )。

A.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的被审计单位

B.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被审计单位出资人

C.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所属会计师事务所

D.提供包含虚假信息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提交的答案】: ABCD【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C答案分析: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C是恰当的。

为什么不选D

正确答案:

这个题目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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