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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

2008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

2008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后到某商场购物,将该票据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为支付电器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电器公司。6月10日电器公司接收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承兑,12日A银行作出承兑,电器公司接收 A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火灾,待火灾事故处理完毕,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电器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已过付款提示期限。为此电器公司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将付款人A银行及出票人贸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但此时法院已宣告出票人贸易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A银行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

(2) 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正确吗?为什么?

(3) 法院应如何处理电器公司的诉讼?

正确答案:

(1) 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务。 (2) 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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