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乙不可以进行的有(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以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