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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预售的期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开发商将

钱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预售的期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开发商将

钱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预售的期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开发商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孙某,在孙某的要求下,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两个月,房价上涨幅度很大,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于2007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房合同是否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2)李某可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钱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房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李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预告登记权人为孙某,开发商未经孙某同意处分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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