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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欲出版一本《中国财经报告》,于1996年与乙杂志社联系,找到杂志社叶某,由叶某以杂志社

出版社欲出版一本《中国财经报告》,于1996年与乙杂志社联系,找到杂志社叶某,由叶某以杂志社

出版社欲出版一本《中国财经报告》,于1996年与乙杂志社联系,找到杂志社叶某,由叶某以杂志社的名义向出版社发出“许可使用函”,同意出版社使用杂志社已发行各期杂志中的文字与资料。 1996年11月出版社将杂志社已刊登过的30余篇文章,共涉及作者25人,汇集成书,出版《中国财经报告》,随后出版社向杂志社汇去稿酬,但始终未与各篇文章的作者联系。未经原作者许可,并且《中国财经报告》一书中对原文章有所修改,并有错误和遗漏现象。为此某杂志社与上述25位作者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发行《中国财经报告》一书,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问: 1.某杂志社与25位作者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2.叶某以杂志社名义出具的“许可使用函”是否有效? 3.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侵犯了谁的权利?

正确答案:

(1)杂志社作为编辑作品的编辑人,对其编辑的杂志享有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杂志社无权决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出版事宜,叶某出具的“许可使用函”,即使可视为杂志社的许可,也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行为。(3)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25位作者的出版权、修改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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