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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公司是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5月18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红

红星公司是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5月18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红

红星公司是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5月18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红星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丁红星公司。7月14日,该市卫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红星公司进行整顿, 9月2日,红星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9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整顿期间,债权人D公司发现红星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欠了一笔新债,于是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红星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7年12月21日宣告红星公司破产。1998年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但1998年10月份,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7年1月份,红星公司曾放弃对某一大医院的3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就诊时享有优惠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笔财产。

问题: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该案履行的程序是否正确?

(2)原红星公司的30万元债权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分析如下 (1)整顿期限未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案的处理基本符合程序的规定。具体来说企业可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中请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上报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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