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接受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事宜。3月,该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100万元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咨询注册税务师时,注册税务师认为增值税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17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对于该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 注册税务师的判断是正确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B. 税务师事务所要代企业缴纳1.70万元的税款及滞纳金
C. 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D. 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8万元的罚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项业务中,注册税务师解答错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而非进项税转出。如果该商品有正常售价,应该按售价乘以适用税率,扣除进项税后补税;如果没有售价,那该企业应该补缴的增值税=100×(1+10%)×17%-17=1.70(万元),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能会被处以0.85万元以上5.10万元(50%以上,3倍以下)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