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会计 > 会计从业

(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

(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

(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A国所得税税率为40%(自2003年起该国税率下调50%)。2005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使用费4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40%;生产经营所得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5%,A、B两国税款均已缴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单位:元(人民币)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境内所得

100000

75000

125000

5000

75000

A国所得

50000

75000

25000

100000

75000

已在A国缴纳的税款

20000

30000

5000

20000

15000

B国所得

25000

已在B国缴纳的税款

9200

要求:28.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正确答案:

28. (1)2001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50000 x 33%=16500(元),故其已缴A国所得税额中有3500元(20000—16500)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须在以后年度的抵免限额余额中补扣,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额=50000 x 33%+100(R~x 15%一16500=15000(元)。 (2)2002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75000 x 33%=24750(元),故其已缴A国所得税额中有30000—24750=5250元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kuaiji/268795.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