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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

(二)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

(二)

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公司拥有餐饮、客房、商场、娱乐等部门。该公司于2003年投资注册并开始营业,当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2004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两年均无纳税调整事项,W公司税后利润的70%用于投资者分红。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将两年内分得的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再投资,增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22.要求:确定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2003年和2004年再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并简述理由:如符合,试计算其再投资行为应退税额。

正确答案:

22.(1)W公司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适用税率15%,由于外商投资达到1500×40%=600万美元,超过了500万美元,所以可以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W公司2003年投资并盈利,所得税优惠期间开始计算,2003年免税,2004、2005年减半征收,由于2003年免税,所以不符合再投资退税的条件,2003年的再投资没有退还的所得税。(3)W公司2004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以对于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应该计算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000×(1-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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