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1月租用台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作为办公用房,租用面积151平方米,年租金16.8万元,租期3年并按月支付租金。该台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在中国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委托申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5月某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在检查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向台湾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22.4万元(月租金4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扣缴营业税12万元,企业所得税7.02万元,并课征滞纳金3.91万元。对税务机关的上述检查结论,该公司提出下述三个问题请惠联税务师事务所解答:
第一,台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义务是怎样确定的?
第二,台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义务应由申江物业管理公司代扣代缴税款,还是应由绿野食品加工公司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第三,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最后由谁负担?
正确答案:关于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支付境外企业房屋租金代扣代缴义务咨询回函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向台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境内商用写字间租金纳税一事经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答复如下: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属于提供租赁性应税劳务的行为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甲。的营业税。即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22.4×5%=1.12(万元)。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