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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受托加工合同,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乙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甲

2013年6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受托加工合同,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乙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甲

2013年6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受托加工合同,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乙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甲企业收取加工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3万元;与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甲企业提供原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8万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A.80

B.200

C.260

D.380

正确答案:

B解析:(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5+3)×100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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