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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480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10%。退货期满后,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60件,则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冲减( )。

A.主营业务收入36000元

B.主营业务成本4800元

C.预计负债7200元。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20元

正确答案:

B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甲公司根据退回率确认预计负债金额=500×10%×(600-480)=6000(元),在退货期满日收到丁公司实际退回商品60件,超过预计的50件(500×10%),则将原计提预计负债冲回,并冲回10件商品的销售收入和转回相应的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①6月5日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351000(500×600×117%)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500×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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