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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5日,某商业公司(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来事务所向注册税务师反映,上个月他们公司

2012年6月5日,某商业公司(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来事务所向注册税务师反映,上个月他们公司

2012年6月5日,某商业公司(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来事务所向注册税务师反映,上个月他们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分别从购货单位和供货厂家收取“返还利润”70200元和50000元。对这两笔“返还利润”的税务处理,公司财务人员有着不同的意见。 问:这两种情况下收取的返利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样?

正确答案:

1)该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增值税-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将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702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70200÷(1+17%)=6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2)该公司从供货厂家取得的返利,是因为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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