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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

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

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企业。甲企业未提出异议。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甲企业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企业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题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A.债务人

B.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C.债权人

D.出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E.出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1/20以上的出资人

正确答案:

A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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