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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2002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2003年9

张某自2002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2003年9

张某自2002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2003年9月,该单位会计向东郊税务所反映张某2003年1~8月份隐瞒加工收入100000元,偷漏税款6000元。东郊税务所针对该会计反映情况,向张某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针对这笔税款,张某一方面采取抽空、转移其银行存款的办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强行扣缴其应纳税款;另一方面对东郊税务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置之不理,抗拒缴纳。 2003年10月10日,东郊税务所一检查人员根据所长指示,从张某家中扣押了其从事加工的机器设备,并开具了所内使用的收据,限张某于10月20日前缴纳税款。由于张某仍然拒不缴纳税款,东郊税务所将其机器设备于10月19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张某不服,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应如何代理这项行政复议的委托?

正确答案:

若张某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就其隐瞒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这一事项申请复议,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其解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其认识到偷漏税的严重后果。此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不能接受。若张某要求对东郊税务所扣押其加工设备、开具收据、拍卖其加工设备一事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此项委托。原因有:第一,东郊税务所未经上级(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自己仅凭所长决定就执行扣押加工设备,这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执法程序不当。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有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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