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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四十四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四十四

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7年1月1日付款。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6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16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16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16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16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7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3)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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